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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在民法典中起什麽作用?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孩子也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法律權利。父母侵犯孩子隱私的事情太普遍了。這種做法不是對孩子的關心和愛護,應該禁止。禁止父母窺探孩子的“隱私”,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是有積極意義的。

未成年人有隱私權。根據我國法律,自然人有隱私權,這裏自然人沒有年齡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未成年人能否成為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主體?

成年人作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很好理解。當未成年人受到嚴重傷害,特別是身體殘疾、毀容或喪失部分生理功能時,雖然意識較低,暫時沒有精神痛苦,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傷害造成的精神損害必然會發生。例如,某醫院在為壹名六歲女童切除闌尾時,錯誤地切除了她的子宮。女孩當時並沒有表現出太多的精神痛苦,但是隨著她的成長,這種傷害的後果會對她的愛情和婚姻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精神痛苦會是巨大的,甚至是終身的。因此,當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權受到嚴重侵害時,雖然當時該傷害並未對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損害必然會發生。因此,未成年人也應該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第壹,民法典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撫慰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侵權責任有精神撫慰金。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侵權責任有精神撫慰金。《民法典》第1183條: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侵犯姓名權賠償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姓名權,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有沒有調查個人信息的法律規定?

調查個人信息違法,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犯罪。公民享有隱私權,任何人和組織不得侵犯其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私人信息的隱私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民法典》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