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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員。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支持、配合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置合理配置警務輔助人員,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輔警人員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監督。

市委編制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崗位的核定和動態調整。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警務輔助人員的經費。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指導和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後的烈士評定相關工作和烈士的撫恤工作。第二章職責第七條按照職責分工,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進行行政管理、技術保障、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第八條對在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在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第九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工作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非執法崗位的輔助工作:

(壹)協助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控、公安視頻圖像分析、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做好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執行的工作。第十條現役輔警在人民警察的領導下,可以從事下列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a)協助防止和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動;

(二)協助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協助偵查、封堵、監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四)幫助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五)協助對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並公開毒品調查情況;

(六)協助管理監督治安;

(七)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

(八)協助消防監督管理;

(九)協助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和禁毒的宣傳教育;

(十)協助受理舉報、登記案件、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和送達文書;

(十壹)協助記錄訊問情況和訊問筆錄;

(十二)協助管理涉案財物;

(十三)協助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和案件(事件)秩序,保護案件(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十四)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第十壹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決策;

(六)審查案件;

(七)保管武器和警械;

(八)單獨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從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