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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的其他事項。

(壹)設立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是省水利廳直屬的行政單位。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負責對三峽庫區的對口支援;按職責開展全省新建、擴建、加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協調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和管理工作(包括以發電為主的新豐江等7座省級水庫移民和三峽工程全省移民)。其機構設置另行批準。

(三)水利水政監察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地級以上市水事糾紛;依法征收水資源費和其他費用;指導區域和流域水行政執法。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4)水資源保護與水汙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保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汙染防治。兩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間磋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情況,協商解決重大問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的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省環保廳協商同意。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河口灘塗管理: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河流入海口能否圍墾或者從事可能影響行洪、排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確定。沿海灘塗和海島在圍墾前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是否可以進行圍墾或者從事可能影響漲潮和海塘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列入生態公益林和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規劃區的灘塗,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界線在河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在海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流及其河口、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律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要航道的違反水法律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在建設涉及水利事項的交通設施時,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在建設涉及水路交通的水利設施時,應當事先征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供水、節水、排水、汙水處理等管理體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有利於水資源統壹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