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壹是開發商延期交房。
這種情況是目前購房者比較容易遇到的情況。即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已到,但業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或房子不具備入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經買受人催告,開發商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定金或者支付利息;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合同條款:合同約定開發商交房時間,每逾期壹天,開發商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壹,逾期超過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購房者可以退房,開發商要承擔已付房款萬分之幾的違約金。但如此低的違約金協議,既不能彌補買方的損失,也不能約束開發商。
二是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有完整的文件才能在蓋樓開工建設和銷售房屋。開發商購買證件不全的房屋,屬於違規操作,與買方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因此,在購房合同中,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者已支付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買方同意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壹般約定開發商變更設計前必須征得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將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要求退房。未經買受人同意,開發商改變房屋類型、朝向、面積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返還房屋;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開發商書面通知購房人設計變更後,購房人對設計變更有異議要求退房的,應當在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退房申請,並保留開發商收到書面申請的證據,否則喪失解除合同、退房的權利,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規定期限內向開發商提交了退房申請。造成不利的局面。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的
房屋交付時實測面積與簽約時暫測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返還利息;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合同對產品錯誤的處理方式有相反約定的,按合同處理。實踐中,開發商往往選擇合同中的面積誤差據實結算。這個看似公平的協議,其實是不公平的。剝奪了購房人在壹定條件下(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退房的權利,並要求開發商承擔懲罰性賠償。
五、房屋質量嚴重影響了使用。
根據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
六、房屋抵押或其他經濟糾紛等。
比如開發商賣壹房兩廳或者賣壹房多廳,或者賣房前後私自抵押房屋,使得購房者買房的目的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