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房價出現下跌趨勢時,房產糾紛就會明顯增多。在這些糾紛中,主要包括:由於開發商資金短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業主交付房屋;拖欠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因為房價下跌,部分業主對銀行貸款的積極性下降,甚至可能出現大面積要求開發商退房的現象。
對於開發商因資金回籠困難影響交房的,壹方面依據法律法規認定為違約,另壹方面應充分考慮樓市實際情況,妥善確定違約責任。部分業主因房價下跌,無其他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表示,買家可以要求無條件退貨的情況主要有11種。
第壹,合同本身。
即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退房,合同是雙方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套料誤差太大。
預售商品房按套(單元)計價與設計圖紙不符或者交付房屋時相關尺寸超出約定誤差範圍,且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選擇退房或者與開發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面積誤差太大。
合同約定面積與交付使用面積不符,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處理方法的,面積誤差超過3%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四,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
5.延期交貨。
第六,開發商無證銷售。
根據相關規定,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與買受人訂立預售合同,買受人起訴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
7.延期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應當在預售房屋交付或者簽訂合同之日起90日內,為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因開發商原因導致產權證無法辦理超過壹年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
八、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九、有房貸或有房子出售。
X.在建工程轉讓。
商品房預售後,開發商擬轉讓在建商品房建設項目,買受人不同意轉讓的,有權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
1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抵押合同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要求無條件退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8。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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