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劉備區法院開庭審理壹起遺產扶養糾紛案。因為丈夫不肯贍養,女方把自己1000萬的財產給了丈夫。該男子對此不服,起訴至法院。原審判決協議生效,前妻是女方的贍養人,應盡最大努力繼承協議約定的財產。
這是怎麽回事?是什麽讓壹個母親“心如死灰”,把1000萬的財產給了丈夫?
事件回顧
在2013的農村改造項目中,李美麗拆遷了壹套150平方米的房屋,得到了壹套房屋的補償。但由於醫藥費需要,李美麗和拆遷辦商量,把原來150平方米的房子改成了90平方米的房子,外加20萬元拆遷款。
李美麗結過兩次婚,但第二次婚姻後,她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所以她去找程雷,想讓他撫養她。程雷是李美麗的初戀情人,她的前夫不幸去世。
李美麗得到了別人的幫助。她的第二任丈夫張帥,2014結婚,2017法院調解。
現在李美麗躺在醫院的病床上,急需醫療護理。程磊發現後,不僅不來探望,還說不要錢,而李美麗之前拿到的20萬元也被她用光了。
李美麗對兒子如此冷漠,她感到非常失落和悲傷。無奈之下,她去找張帥,和他談贍養費和喪事。
在律師的陪同下,雙方簽訂了壹份合同,其中明確寫道:
如果張帥能遵守合同規定的條件,他將在李美麗去世後轉讓他的90平方米的房子。
後來,張帥實現了她的諾言,照顧李美麗直到她去世。2019年3月,張帥為李美麗辦理了喪事,並提出了自己的要求,程雷不同意。
202112,張帥將程雷告上法庭,要求其合法繼承在李美麗的房產。
法庭審判
法庭上,程雷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他的房子應該依法分配,張帥的撫養費和喪葬費可以從他的財產中扣除。
1.張帥拿出來的合同,並不是他母親的本意。當時我媽因為生病需要錢,只好跟她簽了這個合同;
2.協議中提到的權利和責任是不相稱的。張帥只需支付幾萬元撫養和安葬李美麗,但同意其承擔義務後獲得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有失公允。
3.子女離父母最近,繼承權是理所當然的。從來沒有聽說過孩子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
柳州市劉備區法院經審查認定,李美麗與張帥之間的協議是遺囑,是遺囑,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
經查,李美麗去世後,張帥壹直在照顧她,並幫她安排後事,因此張帥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購買李美麗的房屋。
至於程雷,他是李美麗的親骨肉。李美麗患病時,不僅沒有盡到撫養責任,而且在李美麗死後,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提出了繼承和分配房產的要求。
最終,法院判決張帥繼承遺產,並在李美麗獲得房產。程雷不服再次上訴,第二次維持壹審裁定。
法律常識:遺產的繼承權是什麽?
1,繼承遺囑。即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遺囑,由其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財產。
2.遺產。意思是被繼承人死後將其財產交給國家、集體或者其非法繼承人。
3.傳統支持手冊。也就是說,被繼承人與被扶養人簽訂協議,由被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的生育、撫養、安葬等責任。這種方法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比較常見。
4.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種情況,則按照血緣的遠近來確定繼承權。
註:兩種以上情形同時發生的,其效力順序由高到低,依次為遺贈、遺贈和法定繼承。
其實財產傳給子女不是理所當然的事。如果不能盡到撫養責任,就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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