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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上門證明備案需要哪些資料?

需要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3.房產證(土地證)復印件和租賃合同復印件。4.裝修前建築立面現狀彩圖(照片)。5.需裝修或改建的設計效果彩圖(照片)壹式三份(效果圖中應註明設置尺寸和材質,在給店招效果圖取景時應參考左右相鄰的店招)。6.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無施工單位的,提供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1.根據《鄭州市戶外及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2.根據《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市、縣(市)、尚潔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位置圖和全景彩色效果圖,(四)戶外廣告設置場地。3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戶外廣告設置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4.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申請臨時戶外廣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頒發戶外廣告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過程記錄、執法檢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發布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行政許可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查處違法戶外廣告,曝光違法單位或者個人,並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