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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被訴行政行為應當依法當場作出;涉案金額不超過2000元;本案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此外,如果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也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審理。值得註意的是,簡易程序不適用於發回重審和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簡易程序是壹種簡化的訴訟程序,其特點是在審判過程中更加註重效率,簡化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如下:

1,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接受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組成合議庭

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試驗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句子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6.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能夠依法當場處理,涉案金額在2000元以下,屬於政府公開案件。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訴行政行為依法當場作出;

(二)涉案金額不滿2000元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