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性產品指定認證機構的申請條件
1,按照規定設立,具有2年以上相應領域認證經驗或20項以上相關產品認證經驗。
2.產品認證企業已經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
3.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該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強制認證活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5.產品認證企業具備公平、獨立、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和管理能力。
6、產品認證單位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並能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和檢驗資源,具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任務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2)強制性產品指定檢驗機構申請條件
1,產品認證企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經依法認定。
2、產品認證單位具有相應領域的檢驗經驗,從事檢驗工作2年以上或出具20份以上相關產品檢驗報告。
3.產品認證企業已經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
4.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該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開展檢查活動。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檢驗活動所需的設施、人員和其他資源。
7、產品認證企業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並取得認證檢查人員註冊資格;
8.任命的專職檢查員的專業能力應符合規定的業務要求;
9.兼職督學的比例不得超過專職督學總數的三分之二。
(3)強制性產品指定實驗室的申請條件
1,產品認證企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經依法認定。
2.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出具相關領域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產品認證單位已經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
4.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產品認證單位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和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和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和設施所有權單位授權,可以獨立使用這些設備和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相應產品認證和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掌握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實施細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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