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實施《城市規劃法》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經批準後,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
第二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應當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實土地的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劃調整土地用途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三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開挖砂石、土方等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或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與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竣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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