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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煙花爆竹禁放區(濰坊煙花爆竹禁放區)

禁止排放的範圍包括七個區域。

根據規定,市區禁入區是指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經濟開發區七個區。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是指下列四條界線所圍成的區域:

北面邊界。起於大圍河與印青高速交界處,沿印青高速南側護欄東到北海路,沿北海路西側路緣石北到盛泰街,沿盛泰街及其延長線東到漯河。

東邊邊界。從勝太街延長線與濯河交匯處開始,沿濯河中線向南至印青高速,沿印青高速南側護欄向東至保稅監管區域東側護欄及延長線,沿保稅監管區域東側護欄轉向高三路,沿高三路東側路緣石向南至梨園街 沿梨園街北側路緣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東側路緣石向南至鮑彤街。

南邊邊界。從威縣南路與巴馬路交界處開始,沿巴馬路南側向西至威州路。

西部邊界。起於濰州路與巴馬路交界處,沿濰州路西側向北至濰焦路,沿濰焦路南側西至機場路,沿機場路西側北至鮑彤街,沿鮑彤街西至月河路,沿月河路西側北至蒼南街,沿蒼南街南側西至昌松路,沿昌松路西側北至吉焦鐵路。

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機關辦公區;

文物保護單位;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廣播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

森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域;

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停車場、城市橋梁、地下空間;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條例規定,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發布空氣質量和氣象信息時,應當提醒公眾不要燃放煙花爆竹。

條例規定,本條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