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名義上是監督公司,所以公司的風險主要在於股東和法人,監事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如果妳覺得妳不想讓妳老婆做,那就讓妳註冊公司的代理去做。沒關系。:監事指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壹般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和部門委派。監事除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股東代表外,還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與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基本相同。此外,董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訂)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壹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