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雙方協商:車輛買賣雙方協商確定車輛價格和交易方式,簽訂車輛買賣合同;
2.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買賣雙方持本人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交強險保單、車船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3.車輛轉移審核:車管所工作人員對交易雙方的身份證明和車輛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領取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書,並加蓋雙方印章;
4.過戶費繳納:交易雙方繳納車輛過戶費,根據地區和車型不同,可能會有所不同;
5.取得新的車輛登記證:車管所核實後將新的車輛登記證交給新車主,同時作廢原車主的車輛登記證。
機動車過戶材料:
1,機動車行駛證:賣方需要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買方需要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賣方需要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買方需要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3.車輛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應包括車輛的基本信息、價格、過戶日期等。
4.交通事故責任書:有交通事故記錄的,提供交通事故責任書或相關協議;
5.個人身份證明:買賣雙方需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6.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7.機動車購置稅完稅證明:未繳納機動車購置稅的,需要先辦理納稅手續。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車管所對過戶手續的要求可能不同,具體的流程和材料也可能不同。轉讓費也可能因地區和車型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咨詢當地車管所或相關部門了解。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遷出機動車管理所轄區的,轉出地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情況,並制作和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向車管所申請機動車過戶。小型、微型客車、摩托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轉移時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采集並核對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膜或者電子數據,審核機動車相關證書、憑證和電子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入信息,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車牌號,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轉入前,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