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
1.房產證在加上配偶名字之前是個人財產;
2.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由夫妻以同壹財產償還,不能改變該財產的產權。離婚時,財產仍歸個人,但應依法補償另壹方;
3.房產證加上配偶的名字,使得配偶擁有產權,壹般屬於* * *和* * *。離婚時,夫妻平分財產。
4.關於房產升值,夫妻以同壹房產還貸是沒用的,增值部分歸個人;用配偶以房產償還貸款,並與配偶分享相應的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1.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擴展數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5)其他* * *全部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夫妻雙方或者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贈與財產和繼承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或者婚前為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離婚時,如長期共同生活,可按夫妻財產分割;
(三)夫妻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承包責任田當年的收入,當年沒有收入的養殖、養殖專業戶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父母壹方或雙方贈與的金、銀、珠寶等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 * *帶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