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姐姐超越代理權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對其雙胞胎哥哥不產生效力,故房屋買賣合同不產生效力。新指定的監護人應當通過法律手段收回房屋,維護雙胞胎弟弟的合法權益,買賣行為造成的後果由妹妹承擔。事情還得從杭州拱墅區法院審理的壹起案件說起。有人起訴兩名智障人士的監護人李冰,稱其在擔任李佳、李毅兩兄弟的監護人期間,私自變賣兩人的6套房產,導致兩人無家可歸。
拱墅法院審理其中壹案後認為,李冰作為李佳、李毅當時的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應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他卻將放在李佳和李毅的房子進行了處分,嚴重侵害了李佳和李毅的利益。因此,李冰訂立的合同對李佳、李毅無效。
變更監護人後,新監護人作為李佳、李毅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4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請求確認4起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房屋使用人(購買人)和李兵返還房屋並賠償損失。面對這種情況,兩人也很氣憤。他們認為李冰作為妹妹,同時也作為李佳和李毅的法定監護人,做出了這種情與法不合的事情,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李冰的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