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批準的總用地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6500元。
土地補償費是土地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轉非安置壹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6000元。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根據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未滿16周歲的個人。
對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費用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劃撥給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余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二)農村房屋、青苗及地面構築物補償(附後)
農村房屋補償按附表1所列標準執行。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實行綜合固定補償,批準征用的土地總面積從建設用地面積中扣除。每畝固定補償為青苗3000元/畝,附著物7000元/畝,由征地單位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實際清理構築物的補償(補償標準見附表2)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業主。
二、調整搬遷補助費、過渡費標準
(1)房屋拆遷屬於貨幣安置或者非安置對象自建的,每人壹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1.300元。
(2)搬遷補助費:三人及三人以下的住戶,每次搬家按800元計發,三人以上的住戶,每次搬家按1,000元計發,兩次搬家計發。
(三)房屋拆遷屬於統壹建設和安置。按照實際過渡時間每人每月250元計算。逾期不安置的,每人每月計算300元過渡費。以每戶享受住房安置待遇人數為準。
擴展數據
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情況
1.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
2.政府批準征地之日後種植的花卉、樹木、青苗和建(構)築物;
3.臨時用地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者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建(構)築物;
4、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5、天然野雜。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拆遷房屋參照農村房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按照本辦法規定,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被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給予補償。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土地和建築物都會得到補償。如有無合法證件的建築、超過批準年限的建築、違章建築等。,不給予安置補償。農作物不是人工自然種植的,各片區的安置補償必須按照相關政策和標準執行,不得有徇私行為。
參考來源?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調整相關事宜?重慶市永川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