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特殊津貼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對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壹項獎勵制度。獲獎者被稱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這對進壹步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環境,加強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政府特殊津貼的申請條件:
(壹)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範履行崗位職責。
(二)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長期工作在工農業生產和科學技術推廣第壹線,有重大技術突破,推動了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或者在科研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中成績突出,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重大貢獻並得到行業認可。
3.在自然科學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和卓越的學術成就,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是學科領域的領軍人物;或獲得更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國內外專家的認可,達到國際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
4.在技術研究開發中有重大發明、重大技術創新或者解決了關鍵技術難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5.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為社會發展和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
6、在信息、金融、會計、外貿、法律和現代管理等領域,為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理論依據,有特殊貢獻。
7.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壹線,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創新的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經省(部)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鑒定並廣泛推廣,效果顯著,得到同行認可。
8、長期工作在疾病防治等衛生工作第壹線,醫術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難危重疾病;或者在較大範圍內多次有效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較大,得到同行認可。
9.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領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享有良好的聲譽,是該領域的佼佼者。
10,教練工作成績突出,為國家和省體育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體育教練。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救急、可持續的原則,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查,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管理人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