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公司形象,傳遞公司信息;
2.根據服務指南,主動向客戶推薦公司的房地產;
3.做好接聽、接聽登記、填寫統計,定期匯報,及時反映客戶情況;
4.不懈努力開發新客戶,完成銷售目標,建立客戶網絡;
5.精通業務,保持房產銷售的專業水平,不斷提升銷售技巧,每個月都有銷售業績;
6、及時反饋客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向銷售主管匯報,並按時提交總結報告;
7.及時提交日報表,及時匯報業務問題;
8、團結協作,以大局為重,不損害公司利益;
9.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統壹說辭向客戶介紹產品,不做過分誇張、不切實際的承諾;
10,協助建立客戶檔案;
11,協助客戶辦理付款手續;
12,協助客戶入住;
13.保持服務臺和展廳的清潔,保管好待售物品,包括工卡和工作服。
擴展數據
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促成其他交易為目的,從事經紀、居間、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房地產經紀人是從事房地產銷售全過程專業銷售和售後服務的“壹站式”人才,提供咨詢、代理、信貸、保險、售後服務、貿易、環保甚至加入房地產俱樂部等壹系列服務。
閔新聞先生認為,房地產顧問要想做好工作,至少應該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對行業的熱愛;
2.野心很大;
3.能夠承受本職業初期的壓力和快節奏的工作;
4.研究精神;
5.具備為客戶理財的能力(房地產融資、投資指南、信貸融資);
6、資源(房源、客戶)的積累和老客戶資源的二次發掘和引進。
法規內容
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的管理,提高其專業水平,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房地產交易中從事中介、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壹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必須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助理職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要條件。取得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審查、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
房地產顧問。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