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股東和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和發起人為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股東和發起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股東和發起人為法人團體的,應當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股東和發起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當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明復印件。
股東和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對於其他股東和發起人,應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會議記錄(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中的人員任命必須由董事會和監事會作出的,還應提交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決議、監事簽署的監事會決議等相關材料。
5.居住使用證明。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發起人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的批準或者核準事項,並在登記前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註意:?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準則。
擴展數據:
第二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五)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
參考資料:
中央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