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境外入境人員“7+3”健康管理措施。
即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分別在1、2、3、5、7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其中第7天不再要求“雙采樣雙檢查”。對上述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繼續實施居家健康監測3天,第3天進行1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不具備居家健康監測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進入浙江省口岸且目的地為省內的人員,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後,目的地的設區市政府將負責統籌規劃並閉環運送至目的地進行居家健康監測。
進入浙江省口岸且目的地在省外且承諾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後3日內不返回浙江的人員,經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門同意,可“點對點”接回;也可以在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門同意後,從浙江購買火車票、機票。“健康碼”暫時改為綠色碼,“點對點”從浙江運到運輸站自己去目的地。
對已從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我省的,在首次入境地未實施衛生管理措施10天的,入境浙江後按現行閉環轉運要求運至目的地,完成“7+3”衛生管理措施。從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是我省的人員,在
在上海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後,轉往嘉興繼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4天。到期後由目的地的區、市政府統籌負責,在省內對目的地進行3天的居家健康監測閉環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