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運動員、武術運動員稱號獲得者,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加50分投檔(壹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為3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考生,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加2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1.獲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省(區、市)廳局、全國特大型企業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工人)和科技進步(成果)獎。
2.獲得省工、青、婦等組織授予的“五壹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等稱號者。
3.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幹警榮獲個人三等功以上的。
4.歸僑、歸僑子女、臺灣省考生。
5.烈士子女和烈士配偶。
6.少數族裔候選人。
7.國防科技工業三線企業單位(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被企業評為先進生產(工作)者。
8.25歲以上的人。
9.具有本省原貧困縣戶籍的考生。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考生,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考試成績上加1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海外華人高級知識分子的子女。
根據教育部規定,符合兩項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其照顧分數不得累計,只選取最高分進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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