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名錄數據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錄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和結算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備和技術擴展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質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評估委員會,負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選擇、評估和退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錄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評估,並公布結果。
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沒有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作和發布拍賣公告;
(二)了解拍賣財產的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數額、稅收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
(六)制作拍賣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移交產權證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人民法院實施網絡司法拍賣,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給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壹)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錄像或者照片;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帶領檢查、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保管、運輸;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輔助拍賣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