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的職工要想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要滿足壹系列提取條件。職工繳存公積金滿三個月且無自住住房,在繳存地租房的,可以按照四步流程提取公積金。
1.受理:市公積金中心及各縣(市)管理部公積金服務大廳窗口受理崗對職工身份、提取原因、提取要求、提取額度進行審核。符合提取和使用要求的當場驗收。待核實事項的結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布。申請人對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復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2.承辦:崗位提取市公積金中心、各縣(市)管理部服務大廳窗口。
3.審批:由市公積金中心及各縣(市)管理部服務大廳窗口負責人審批(特殊提取需報市中心審批)。
4.轉賬:提取業務受理後,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和縣(市)管理部轉賬崗發放《劃撥通知書》,提取雙方將《劃撥通知書》發送至指定的受委托銀行。
法律依據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壹條_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四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遵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_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探索與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政策互通、業務互聯和制度互動。
第七條_ _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智能化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行網上繳存、提取和貸款服務,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的服務。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政策咨詢和投訴建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或反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