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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申請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並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擴展數據:

《出版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經營範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合並、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2.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的內容。出版物進口業務單位負責對其進口的出版物進行內容審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可以直接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出版物內容進行審查。

3.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版單位的出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應當配合出版行政部門督促所屬出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出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