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主要包括:以農戶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存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和信息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工商機關登記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擴展數據: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對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
(1)出席會員大會。這是成員的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項,任何人不得限制或者剝奪。
(2)行使選舉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行使表決權,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問題的解決。
(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合作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全體會員均有權選舉董事長、董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有資格被選舉為董事長、董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有成員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也有權選舉自己的代表,並享有被選為成員代表的權利。
2.使用本機構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有權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和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經營設施。
3.根據公司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余依賴於成員產品的收集和成員對合作社的使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可以說,社員參與的積極性和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率。因此,法律保護社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社員有權依照章程的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的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公司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有權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事務,有權查閱有關資料,特別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進行監督。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以上規定是成員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享有的權利。此外,章程還可以結合合作社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提是不得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