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清單,包括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項目、目的、範圍、內容和條件。
(二)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涉及派遣工程師、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派遣工程師、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級別、人數、具體專業、工作量、需完成的任務、驗收標準、工作場所、工作期限、日工資標準及其他待遇,不得留有空白。同時還應規定,供方派遣的人員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勝任工作的,受方有權要求供方更換和重新指派合適的人員。
(3)人員培訓。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培訓的目的、內容(如專業、工種)、要達到的目標、培訓方式、培訓地點、時間和期限、受訓人員的進入和待遇,以及教員或受訓人員喪失工作能力和發生事故時的處理方法。
(4)供方對完成技術咨詢服務項目的保證和擔保。例如,供方應確保根據合同規定向受方派遣合格、有經驗、有能力和健康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服務;保證其專業技術人員在技術服務過程中能夠認真進行技術傳授,耐心準確地回答學員提出的技術問題;確保向接受方的培訓人員提供合同規定的培訓內容以及培訓過程中所需的相關信息和說明。再如,供方必須保證受方的技術目標,如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和生產率,必須對生產規模縮小、原材料和產品結構變化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做出適當的估計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果供應商提供的生產設備有缺陷,必須修理或更換;如果供方保證的技術指導資料、檢驗標準和圖紙有缺陷,必須更換,上述費用由供方承擔。
(五)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報酬的計算和支付。國際技術咨詢服務的內容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國際技術咨詢服務的報酬也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咨詢費、服務費、技術資料費、培訓費、專家費、安裝費、調試費、維護費等。
(6)與其他合同的關系。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是對獨立第三方承包的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合同中應約定監理合同與合同的關系。
(7)驗收條款。對於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來說,驗收條款非常重要,是保證供方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關鍵。可以規定由受方單獨驗收,或者由供方和受方共同驗收。或者委托第三方驗收。
(8)其他條款,如違約救濟和索賠條款、爭議解決條款、適用法律條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 * *技術咨詢合同是具有技術知識的壹方當事人為對方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的合同。對於壹個特定的技術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是壹方當事人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當事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包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合作事項,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拒絕接受工作成果或者逾期不接受的,已支付的報酬不予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除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在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於委托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