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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內部結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人事部)。

負責日常政務、行政事務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起草能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全省能源行業的政策和標準;組織研究全省重大能源問題;分析能源產業發展,提出能源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政策建議;負責起草重要文件;負責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根據國家有關能源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與能源工作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應訴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能源部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3)發展規劃辦公室(能源發展合作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建議;組織制定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引導能源產業的合理布局;承擔能源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工業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負責全省能源統計調度、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控和應急保障。負責全省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全省能源開發合作和支持,推進能源產業鏈建設;組織協調海外能源開發合作,促進東北亞能源發展。

(4)科技裝備部。

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的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推進能源行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推進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建設;引導能源科技進步,組織重大能源裝備的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和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煤制油和燃料乙醇行業的管理。

(5)電力部門。

研究制定全省電力行業的相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省電力行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審查重大電力建設項目;組織電力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和電力建設項目並網驗收;組織電力產品入網認證;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指導農村電網建設;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6)煤炭部。

擬定全省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煤炭行業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煤炭資源的勘探和開發;負責組織全省煤礦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和竣工驗收;指導煤礦質量標準化和現代化礦井建設;制定煤層氣和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煤礦瓦斯防治工作。

(7)油氣部。

擬定全省石油、天然氣、油頁巖產業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石油、天然氣、油頁巖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推進石油、天然氣、油頁巖勘探開發;負責管理全省石油儲備。(8)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事業部。

指導和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的發展;制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關鍵技術和工藝研究,推進風能、太陽能、沼氣、生物質能、水電、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