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3、農產品銷售或收購發票;
4、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5、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1.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3.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的;
4.拆解時使用發票;
5、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6.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指定區域開具發票;
8.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9.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綜上所述,電子發票和普通發票壹樣,都是以稅務局統壹開具的形式發放給商家的。發票號碼以全國統壹編碼、統壹防偽技術發放給商戶,電子發票上附有電子稅務局的簽章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