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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套產權房可以買賣嗎?壹套產權房如何認定?

* * *有產權的房屋可以買賣,但必須征得* * *人的同意,否則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應當經* * *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或者全體* * *業主同意,但* * *業主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經* * *同意的房屋買賣無效,這裏的“* * *有人”包括* * *有同壹繼承人的情況。因此,由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購房者壹般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其房款已經支付,很可能陷入空屋付款的陷阱。

未經* * *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壹人或數人未經其他* * *繼承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出售房屋,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損害買受人權益的情形。

認定方法是,住房產權可以按兩種比例實現: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 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對於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以按照5: 5的產權比例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房的70%,即有產權的經濟適用房。

* * *隨著收入的增加,購買有產權房屋的人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根據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產權的,按照當時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子賣了,和這個差不多。出售所得按照購買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房者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的標準時,政府不需要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收取市場租金。

擴展數據:

* * *產權房是地方政府將土地出讓的部分收益轉讓出去,然後低價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建造的房屋。保障對象與當地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產權份額、未來保障房上市交易條件及收益分成等。

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以按照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住房產權。房屋產權可以由政府和公民平分,公民可以向政府“贖回”產權。* * *自2007年起,共有產權住房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在江蘇省其他地區推廣。

作為經濟適用房的壹種變體形式,“* * *產權房”的特點在於其價格形成機制。“* * *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 * *產權房出讓,完全按照商品房開發,銷售價格也相當於商品房。由此可見,與傳統的經濟適用房相比,“有產權的* * *房”增加了土地成本,房價實際上是在“隨行就市”。客觀上“* * *有產權房”的價格形成機制不利於維持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失去了保障房平抑市場價格的政策效應。

另壹個顯著特點是“* * *產權房”的出資模式,由政府按“37年計劃”或“55年計劃”出資,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就其出資性質而言,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相比,前者由政府出資,後者由房產中介出資,在融資方式上沒有本質區別。

參考資料:

* * *產權房-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