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區戶籍遷移
(壹)內部遷移
憑戶口簿和公民身份證直接遷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結婚的,應附結婚證和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住房分配、購房、房屋拆遷的,應附房產證復印件。
⑵機構間移徙
憑戶口簿和公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結婚的,應附結婚證和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住房分配、購房、房屋拆遷的,應附房產證復印件。憑戶政派出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城市遷移證》,再到戶政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3)區域間遷移
持戶口簿和公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後提交分局審批;結婚的,應附結婚證和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住房分配、購房、房屋拆遷的,應附房產證復印件。經分局批準,憑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可以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城市遷移證》,再到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遷入本市的,應當持下列證件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地戶籍遷移證明;
(2)遷入戶的戶口簿;
(3)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
(4)移民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近期壹寸正面免冠銅版紙黑白大頭照兩張,已滿16周歲的,每人交壹張;
(5)因結婚遷入的,須持有結婚證;
(6)遷入農村的農業人口應有遷入地鄉鎮政府、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房間的,應在遷入戶口前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許可。
遷出城市戶口
遷出本市戶口的,應當持下列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移民居民戶口本;
(2)農業人口須有遷入地鄉鎮政府、村委會同意入戶的證明。
搬到其他省市
申請遷入外省市的,應當持以下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1)遷出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
(3)因高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應出示相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