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應稅銷售的,納稅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為個人消費者;(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公告第壹條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將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從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擴大到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修理業等服務業。上述八個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如有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試點納稅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售額應納增值稅,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