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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子壹定要註意這些。

房子在我們心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問題,以避免糾紛。

房子漏水,不能拒絕交物業費。

有的購房者買房後發現房子有質量問題,拒絕交物業費。那麽,這是正確的嗎?

去年,李先生買了壹套房子並住了進去。不久後,他發現雨季時天花板有滲水現象。雖然物業公司及時通知原施工單位進行防水處理,但李先生仍認為房屋裝修損壞,影響居住,並以此為由不再繳納物業管理費。雙方協商不成,物業公司申請仲裁,要求李先生繳納物業費並承擔滯納金。李先生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法律允許的抵消行為,堅持不交物業費。

對此,仲裁庭認為,李先生與開發商之間的關系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因房屋質量問題負有維修賠償等義務。但李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屬於物業服務合同,兩者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而且物管公司及時通知了開發商漏水問題並得到了維修,履行了相應的責任。因此,李先生以房屋漏水為由主張沖抵物業費是不合適的。最後,經過調解,李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業費。

如果終止銷售協議,代理費照常支付。

通過中介買賣房屋,買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簽訂買賣合同。但最終購房者因為拿不到貸款,未能達成實際交易,所以拒絕支付中介費。這合法嗎?

年底,王女士通過房屋中介將自己在某小區的房子和車庫出售給張先生,並在合同中約定由張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合同簽訂後,張先生以無法申請銀行貸款為由,與王女士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此後,中介公司多次催促張先生支付中介費,但他始終以沒有實現房屋買賣目的為由拒絕支付。在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未果的情況下,中介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張先生支付中介費。

最後,仲裁庭認為,居間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除不是居間公司造成的,故張先生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簽訂協議時,交易雙方可以詳細約定在協議無法履行或解除時,中介費由誰來支付,是否支付或免除所有費用等。

房屋買賣和貸款糾紛不能混為壹談。

去年,王女士與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女士從吳先生處購買某小區商品房壹套,總價40萬元。合同約定,王女士壹次性付清房款,吳先生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最後,因吳先生不能按期履行協助出具證明的義務,王女士提起仲裁。

最後仲裁庭認定,這套商品房只賣40萬,明顯低於該區域同期房價。最後,吳先生承認因資金困難,向王女士借款654.38+0.6萬元。簽房屋買賣合同只是走個形式,他還有壹些債務要還。因為擔心房子被拍賣,他以房屋買賣的形式保護了王女士的債權。

最後,這起糾紛通過民間借貸糾紛調解解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異明顯。雙方名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關系,實際上是壹種民間借貸關系。仲裁庭依法向王女士說明,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履行,變更法律關系。如果王女士堅持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變更的仲裁請求,應駁回其請求。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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