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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正確反映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平等互利的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促進開放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從事補償貿易活動,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價值評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分別負責全省及所轄地區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的監督管理。

貿易、財政、科技、工商、稅務、海關、金融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商檢機構做好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從事補償貿易活動的中外雙方應在合同、協議中明確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的條款。第五條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應當遵循真實、公正、科學、可行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辦理。第二章評估機構的管理第六條具有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資格的商檢機構和其他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應當辦理相應的外商投資財產評估業務。第七條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與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資料;

(二)有健全的評估業務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國家商檢局資格認可的專職鑒定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商檢機構根據法定職責,直接從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業務。其他從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的資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江蘇商檢局)審批。

江蘇商檢局將獲得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名單通知各有關部門和驗資機構。第九條從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業務的評估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國家商檢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第十條鑒定機構可以聘請專家擔任兼職鑒定人,兼職鑒定人參與相關專業的鑒定業務,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評估機構可以委托具有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能力的機構辦理特定項目的價值評估業務。第十二條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在開展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接受國家商檢局和本省商檢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依法開展鑒定工作,不受非法幹擾或阻撓;

(三)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鑒定項目;

(四)對價值鑒定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和信息,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保密;

(五)估價人員與價值評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三條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刁難估價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不得貪汙受賄,不得以權謀私。

各級商檢機構應加強對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第三章評估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和其他物料出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從事補償貿易活動的當事人是申請價值評估的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在待估價財產到達之日起15日內向估價機構申請價值鑒定。第十五條申請價值評估時,申請人應當提供財產目錄、報關單、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設備技術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第十六條評估機構與申請人應當簽訂價值評估協議,明確評估目的、對象和要求、保密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載有第壹款內容的價值評估申請表可視為價值評估協議書。第十七條估價機構受理價值評估申請後,應根據估價對象的實際情況、成新程度、性能指標、技術參數、重置成本和盈利能力,按照估價規程的要求,選擇合理的估價方法對估價對象進行價值評估。第十八條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進行價值鑒定時,應當使用商檢機構獲得的檢驗數據和資料。第十九條價值評估的方法包括:

(1)市場規律;

(2)成本法;

(3)收益法;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