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診斷應依據以下原則:
1.有明確的職業史、工作環境有害因素監測數據和生物監測數據等。
2.癥狀、體征以及常規實驗室檢查、體格檢查、生化檢查和其他輔助檢查的結果與所接觸的職業危害有明確的因果關系。
(壹)生產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1)生產性毒藥。如鉛、苯、汞、壹氧化碳和有機磷殺蟲劑。
(2)生產性粉塵。例如二氧化矽粉塵、煤粉、水泥粉塵、石棉粉塵和有機粉塵。
2.物理因素
(1)異常氣象條件。比如高溫、高濕、低溫。
(2)氣壓異常。例如高氣壓和低氣壓。
(3)噪音和振動。
(4)非電離輻射。例如紫外線、紅外線、射頻輻射、微波、激光等。
(5)電離輻射。如α、β、γ、X射線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布魯氏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
(二)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勞動休息制度不合理。
2.過度勞累和精神(心理)壓力。
3.勞動強度過高,勞動安排不當,無法合理安排適合勞動者生理狀況的工作。
4.個別器官或系統在分娩時壓力過大。比如眼睛疲勞。
5.長時間以不良姿勢和姿態工作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
(C)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2.廠房建築或布局不合理。比如有毒和無毒車間安排在同壹個車間。
3.其他生產過程排放的有害因素對生產環境的汙染。
三。法定職業病
所謂法定職業病,是指經國家確認並通過法定程序公布的職業病。在我國衛生部1957頒布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病人治療方法的規定》中,確定了14種法定職業病。1987本規定由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修訂發布。在修訂後的職業病目錄中,明確了99種職業病,其中職業中毒51種,塵肺病12種,職業性軀體疾病6種,職業性傳染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7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病。
同時還規定,此類疾病應當由國家認定的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斷。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患者,可以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勞動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