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用地,節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含海城市和九堡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農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宅基地和荒地建房,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有條件的地方,要鼓勵農民建房,向太空發展。第五條農村住宅建設用地必須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建設規劃和上級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非農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第六條住宅用地標準根據村民人均耕地面積確定,在規劃年度內保持不變。人均耕地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的村莊,四口人(含四口人)以下的單層建築每戶應低於200平方米,兩層以上的建築不得超過220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四口人(含四口人)以下的戶,單層建築不超過200平方米,二層建築不超過240平方米。五人以上的家庭不超過266平方米。沿河村莊需加墊1.5米以上房屋,每戶按居住用地標準增加24平方米。第七條宅基地指標以村為單位確定,按在冊村民人數控制在1.5%以內。縣(市)、區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每年向鄉(鎮)下達壹次住宅用地指標,由鄉(鎮)人民政府分解到村,村居委會落實到戶。指標不得跨年度使用。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拿到住宅用地指標後,要張榜公布。宅基地指標的分配應由村民代表通過集體討論和三至五天的公開協商確定。在村民同意的基礎上,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民代表簽字,連同本人申請壹並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幹部和鄉(鎮)壹般幹部申請使用住宅用地,除前款規定外,由鄉(鎮)長辦公會討論,經鄉(鎮)長簽字後上報。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住宅用地:
1,出租或非法倒賣房屋;
2.戶口不在或者人不在;
3、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4、超計劃生育,不執行決定的;
5、現有住宅用房;
6、可以利用舊房基地改造。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各村宅基地指標分配落實情況進行逐戶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等行為,應當及時糾正。第十壹條住宅用地申請書壹式四份,包括:
1,本人申請(人口、世代號、原居住狀況、原居住用地面積、預申請居住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結構等。);
2.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的意見;
3、鄉(鎮)人民政府;
4、每戶住宅用地圖(按1: 500的比例繪制平面示意圖)。第十二條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進行住宅改造,不擴大宅基地用地面積,且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受住宅用地指標限制;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縣(市)區土地管理局備案。原住宅用地按規劃要求需要搬遷改造的,應當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住宅用地指標由公建面積解決。第十三條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設住宅用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四條農村非農業戶需要使用集體土地進行住宅用地的,主管部門應當辦理征地手續。第十五條新建住宅用地應當堅持村內插空、加出行、墊坑、控外延的原則,禁止在遠離居住區的區域獨立建房。第十六條住宅用地,由鄉(鎮)有關部門放線,並埋設界樁。院墻要建在界樁之內,超出界樁就按違反土地法規處理。第十七條出售房屋同時轉讓住宅用地的,只能轉讓給在冊無房村民或擁擠戶,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更換住宅用地證書。住宅建設未達到竣工標準的,住宅用地不得出讓。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如未經批準或非法騙取住宅用地指標的,除限期拆除房屋和收回土地外,還應處以罰款。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罰款10-1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罰款5-10元。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