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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收到的反映問題的“談話函詢”是什麽?

作為紀檢機關處理線索的方式之壹,什麽是“談話詢問”?實踐中如何操作?在理解這個概念之前,我們先來看看什麽是“談話”和“信函查詢”。通俗地說,“談話”就是紀檢機關針對收到的線索,與被反映人談話,讓被反映人澄清自己的問題。“函詢”是指紀檢機關向被反映人發函,要求被反映人對反映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分別理解了“交談”和“通信”之後,就不難理解這兩個詞的組合了。“談話詢問”是指紀檢機關通過談話或詢問等方式,對線索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目的是抓早抓小,動不動就追責,防止黨員幹部把小錯誤變成大錯誤,把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監督問責要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督制約機制。采取談話詢問方式處理問題線索,要擬定談話詢問方案和相關工作方案,並按程序報批。下壹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需要談話、咨詢的,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由紀檢機關有關負責人或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約談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辦理。談話過程中應形成工作記錄,談話結束後應由被談話人酌情寫出書面說明。

應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的名義向被反映人發函,並抄送其所屬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投訴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並發函回復。被信訪人是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信訪人作出的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的紀檢機關。

時間就是速度,時間就是力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不僅嚴格限定了執紀審查時限,還明確規定了談話、詢問工作的時限要求,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詢問答復後30日內完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報請批準。根據不同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