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能
(壹)依照國家、省、市有關土地儲備的法律法規,負責土地儲備工作。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儲備收購和供應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供應)計劃,開展土地儲備資源調查和統計,並按照有關規定儲備國有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四)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已收購儲備的符合規劃和出讓要求的土地的前期開發、保護、管理和臨時使用。
(五)根據市政府的決定,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市本級土地儲備(供應)的融資工作。
(六)負責土地收購整理的成本核算和待供土地價格的評估計算。
(七)按照財政的有關規定,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
(八)負責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的監管和其他區、市、縣土地儲備的業務指導。
(九)根據市政府的決定,承擔市重點投資建設項目的土地儲備工作。
(十)負責協調和組織全市土地儲備供應項目的招商工作。
(十壹)負責組織制定搬遷安置房建設計劃和協調管理。
(十二)負責收集和整理土地儲備信息,為土地儲備、供應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十三)根據市政府的規定,負責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承擔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委托的相關職責。
(十四)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