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定;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總額和單個投資或擔保金額有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3.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4.第十九條公司建立中國* * *生產黨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