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經營)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管理工作。
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1,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
2、維護農民權益,堅持“自願、有償、依法”的原則;
3.堅持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等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
4.堅持保護耕地和重點保護基本農田的原則。
土地流轉的特點:
1,流通速度加快,逐漸成型。自1998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逐年加快,流轉土地面積不斷擴大,涉及農戶數量不斷增加。
2.流通類型多樣,比例參差不齊。根據不同的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可以分為多種類型。
3.流通行為不規範,缺乏管理。流轉行為嚴重不規範,表現為自行流轉多,審批備案少,申請變更登記少;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約定不清的多,約定明確的少;書面協議內容不規範,但不規範。
4.部分耕地非農化,存在極少量的非法流轉。部分耕地轉為非農業用途,主要用於招商引資、工業園區、小城鎮等項目。
土地出讓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土地出讓合同的最長期限為三十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將受到法律保護。
土地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承包方依法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雙方權利義務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