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延期申請表》壹式兩份(人力資源部辦理);
2.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及其他地方在北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
4.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證明在京期間繳納全部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6.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京持證期間所有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
法律依據:
北京市居住證管理暫行條例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來京人員,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壹)在北京居住6個月以上;
(二)符合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
本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在京穩定就業,是指未來有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本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具有未來可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本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和在本市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第八條申領《北京市居住證》,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並如實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