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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信息港工傷八級賠償標準

新昌信息港享受8級工傷壹次性傷殘津貼11個月工資。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給予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7個月的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國務院《關於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新昌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工資;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終止或者解除時,以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個月,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個月。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