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校臨床醫院在停止采血前應與當地血站取得聯系,做好本單位用血的銜接和安排。第九條醫學院校科研、教學確需自行采集血液的,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科研項目書和教學實施計劃到當地血站辦理供血手續,血站統壹調配血源,不得自行組織管理血源。第十條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血庫應當根據醫療救治和急救的實際需要,儲備臨床用血,每百張床位總血量為3000毫升,其中A、B、O型占30%,AB型占10%。第十壹條各醫療機構血庫需要補充的血量,應當在補充前壹天下午向當地血庫報告,血庫根據預留血量於次日補充醫療機構血庫。第十二條血站儲備血量不足時,血站可以調用各醫療機構血庫儲存的血液,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血站調用的血量應在調用後24小時內補充。第十三條醫療機構血站和血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科學管理。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用血登記制度,履行用血審批手續,不得使用無批準文號的血液。
各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用血前檢查核實制度,確保臨床用血安全。第十五條市政府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