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起,連續兩年繳納地方稅收65438+萬元的外地私營企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辦理落戶手續。連續兩年年繳納地方稅收654.38+0.5萬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辦理落戶手續。
所需材料
(1)人員來杭定居審批表;
(二)市、區地方稅務局局長簽署並認證的稅額證明;
(三)稅收收據;
(4)市、區工商局的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和私營企業證書;
⑤移民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單位有集體戶的,由本人出具同意落戶證明和戶口簿(原件和第壹頁復印件);單位無集體戶,戶口掛靠親友的(親友掛靠戶口或戶口位於集體土地、軍隊房產或違章建築的除外), 需提供產權人和戶主的“同意落戶證明”(同意落戶證明格式:* *等人員準予遷入,準予落戶至“可按規定遷入其他可居住的落戶地址”。 簽名(蓋章)年月日。)及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⑦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⑨其他需要酌情提供的文件。
審批
派出所受理,分局審批,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