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是迄今為止立法層面對土地使用權劃撥概念最權威的界定。
劃撥土地的轉讓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壹般為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轉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最低應付出讓金不得低於土地價格的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因此,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根據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壹定是70年。
3、劃撥土地辦理出讓手續後,出讓期限從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