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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11住建部會同各部門正在研究修改公積金條例,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部分城市出臺措施,允許患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應急。2014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強制機構擔保,減輕貸款職工負擔。2015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低於5%,不高於12%。200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調整為以壹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為基準,上調後的利率為1.50%。2018年9月7日,北京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每年可貸65438+萬元,12年最高可貸1.2萬元。2019年10月23日19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未提交紙質提取申請。
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性質
(1)保障,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更快更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