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銷:向違法地交警大隊提交情況說明和申請表,從大隊開始審批,然後主管領導逐級審批,最後註銷數據庫中的信息。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被撤銷,但是只有當這種違反滿足撤銷標準時。取消後對駕照沒有影響,也沒有反彈的風險。
2.十五日內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學習。參加學習後,車管所參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通過考試的人將被扣分。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記錄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執行情況的;
5.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的;
6.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未滿十年的;
7.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2.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應當到兵站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住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6 .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其接受教育的所在地申請。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