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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從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哪些收據可以稅前扣除?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2.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和會議的費用,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強制性培訓業務除外;3.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組織出國短期培訓和提供國內服務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4.組織展覽會和交易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5.向征訂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開辦出版物和出版圖書的費用;6.開展活動和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7.復印費、打字費、信息費;8.其他商業服務收費。(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等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委托代收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相關委托程序,使用委托單位購買的相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獲取收入,使用醫療票據;接收捐贈收入並使用捐贈票據的公益性單位,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山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5號第61號)第八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分為收據和內部結算收據。收據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銷售內部出版物、資料、圖書收取的費用,社會團體繳納的會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上述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經營服務費時應開具稅務發票;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開具行政事業性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及其他相應的財政票據;社會組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組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獲取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銷售內部出版物、資料和圖書應使用收據。因此,上述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