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采購招標網招投標條例法律規定:
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並可處以該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萬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核準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招標機構資質認定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招標機構資質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資質申請:
(壹)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當批準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招標的;
(三)不具備自行招標和自行投標條件的;
(四)未通過比較、選擇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五)接受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咨詢服務;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
(八)同壹招標項目在不同媒體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向不同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內容不壹致的;
(九)未按照國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編制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十)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時間不足五日的;
(十壹)組建評標委員會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十二)非法幹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十三)開標過程未記錄的;
(十四)未按中標候選人排名確定中標人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公示獲獎結果的;
(十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招標報告或書面合同。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重新招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中標人。
第七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正當理由退出評標的;
(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不公正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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