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而不是委托他人代理。遺囑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請公證員派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2.自擬遺囑: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制作年、月、日。如果遺囑不需要證人作證,就沒有法律效力。
3.代理遺囑:有兩個見證人,其中壹個由見證人書寫,註明年、月、日,最後由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
4.記錄遺囑: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公證書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本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由立遺囑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理人的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壹人代表年、月、日,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壹份記錄在案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證人出庭作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進行口頭審查。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證人出庭作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可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口頭證明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益人;
(3)與繼承人、受益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擴展數據:
建立遺囑的有效要素: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設立遺囑並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能力。遺囑是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訴訟發生效力的必要條件。原則上,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以立遺囑人最終在遺囑中所做的事情為準。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立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也是立遺囑人個人財產的法律屬性。遺囑人根據遺囑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的,部分遺囑將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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