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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政審對家屬的要求

輔警政審對家庭成員的要求:政審內容包括: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和政治狀況。具體來說:

(壹)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

(二)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黨籍、公職的;

(三)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四)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參與民族分裂和暴力活動的。

壹、曾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錄用: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2.有尚未查明或者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的;3.被開除公職的;

4、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含緩刑)的;

5、對我有較大影響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二、輔警政審流程:

1.政府有關人事部門根據考核任務,會同用人單位組成考核小組;

2.檢查。各評估小組赴相關單位對被評估者進行檢查;

3.復習。考核組對考核組提出的檢查報告和考核結果進行審核,集體研究後確定考核結果,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